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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国际原子能机构徽标
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国际原子能领域的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组织,同时兼管地区原子安全及测量检查,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
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机构。1956年10月,来自世界82个国家的代表举行会议,通过了旨在保障监督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7年7月,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现任总干事巴拉迪于1997年12月1日任职。
尽管联合国系统内的若干组织参与辐射保护和安全的国际协调工作,但原子能机构是其《规约》授权制定对于保护健康免于电离辐射的安全标准的唯一机构。依照这一法定职责,原子能机构协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核能机构(经合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以及世界卫星组织(卫生组织),发布了《关于防止电离辐射和辐射源安全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这些标准的目的是,对电离辐射引起的危险的防范措施以及对可能造成此种辐射的辐射源的安全提出要求。
根据两项与核事故或放射性紧急情况有关的国际公约,原子能机构负有具体的职责。《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明确提到,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在空间物体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发电,责成原子能机构把收到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辐射安全重要影响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任何事故的通报立即通知各缔约国、成员国以及其他的国家和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规定,原子能机构负责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时对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或成员国的援助请求作出反应。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原子能机构设有一个紧急情况反应中心,该中心拥有24小时的反应能力,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全世界220个联络点通信能力。该中心还是对付核事故问题机构间委员会的秘书处,这个秘书处是联合国系统协调核事故和放射性紧急情况对付措施的中心点。
成员国一直鼓励原子能机构编拟指导性的意见,以协助各国对未来可能的重返事件作出规划,并就对付此种情形提供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指导意见。据此,原子能机构于1996年在其《安全丛刊》中发表了一份对核动力源卫星重返的紧急情况规划和防范措施的文件。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以全面综合概述当空间系统使用的核动力源意外地重返地球大气层并对地球表面产生影响时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管理情况。该文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对潜在的放射性紧急情况作出规划的政府组织,而且,在即将出事而又尚未作出任何规划的情况下,这份文件可以为迅速采取行动提供宝贵的参考。
鉴于原子能机构的法定和法律职责、经验以及久经考验的基础设施,理应由原子能机构作为联合国系统内一切涉及辐射安全的活动,包括那些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活动的参照点。此外,原子能机构致力于在《援助公约》和《规约》为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利用各种资源来促进、便利并支持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为此,原子能机构准备提供下述方面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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